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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项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地州市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快组建普查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污染源普查专职技术工作机构。请各地州市务必于8月15前将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区)普查机构组建的相关文件报送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地州市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普查工作经费,保证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州市要建立普查工作进度调度和通报制度,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州市普查工作适时督导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度和质量,请各地污普办于每月15日和30日将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污普办。

  四、各地要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级普查工作,抓紧开展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辖区各县(市、区)普查工作,保证其各项工作按时同步开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联系人:董开元,电话兼传真:0991-416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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