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工业园区金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和静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静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建设项目位于和静工业园区哈尔莫敦矿业片区南侧前山山沟的砂石料场挖掘坑南侧。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拟建设1座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仅接纳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本次环评仅包含近期工程内容,远期须另作环评。近期库容量150万立方米,占地6公顷,最终平均堆固废高度25m,设计处理规模1200立方米/年,近期服务年限至2022年。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包括填埋区、防渗系统、防洪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和封场覆盖系统等;辅助工程包括管理用房、道路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供电和供暖设施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和生态恢复等。项目区北侧设置1个临时弃土场。项目总投资1445.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0万元,占总投资的12%。
根据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和静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8〕21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排污权核定技术报告(新环排权审〔2018〕132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巴环评价函〔2018〕242号),该项目总体符合和静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和静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和静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利用及填埋场用地规划选址的批复》(静政函〔2017〕459号)同意本项目选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固废拉运和堆填作业产生的扬尘。固废到场后按照指定点卸车,做到随卸随碾,及时覆土压实,按设计要求进行护坡,表层覆盖戈壁砾石,及时洒水,采用防风抑尘网遮盖,四周同时设置排水沟。施工期和运营期设置围挡,运输车辆采取专用密闭罐车拉运或者采取篷布遮盖等措施,控制车速,减少二次扬尘污染,严禁大风天气作业,加强环境管理措施。临时弃土场四周设置排水沟,堆土及时遮盖防止水土流失。本项目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填埋区渗滤液通过渗滤液收集系统收集至厂内渗滤液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场区内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区道路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站内设置的化粪池预处理后最终进入和静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设置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防洪系统、封场覆盖系统等。填埋区防渗采取底部防渗与边坡防渗相结合方式,场底(自下至上)防渗层分别为:150毫米厚中粗砂垫层+800克/平方米复合土工膜防渗层+200毫米粘土层+300mm灰渣层,边坡(自下至上)采用150毫米厚中粗砂垫层+800克/平方米复合土工膜防渗层+150毫米粘土层+200毫米厚干砌石护坡,渗透系数均不大于10-11厘米/秒。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系统,按要求设置三口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园区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方可入场填埋,本项目填埋场禁止填埋危险废物、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固体废物。施工弃土堆放于场内临时堆场暂存,定期洒水、用防风抑尘网覆盖,最终用于填埋场筑坝以及填埋作业覆土;建筑垃圾运往当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填埋作业机械、车辆进行维护。运营期各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工业园区应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防渗层破裂等风险事故污染环境。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保局、和静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进行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保局和和静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8年11月13日
抄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保局,和静县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