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批〈S28线伊宁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S28线伊宁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境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全长11.54千米,其中主线10.34千米,主线收费站之前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收费站之后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主线共有桥梁2069米/3座,设置涵式通道3道,桥式通道3道,涵洞21道,分离式立交1座,互通式立交1座,收费站1处;连接线长1.2千米,采用一级公路并参考城市主干路设计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无大中小桥,设置涵洞7道,平面交叉1处。配套建设施工生产生活区、拌合站预制场、施工便道等工程。项目不设置自采取土场,取土场全部采用商购料;沿线设置弃土场2处,均为利用废弃料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90.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84.12公顷,临时占地面积为6.28公顷。项目总投资约为98415.38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874.1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S28线伊宁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16号),本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道网规划(2022-2035年)》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公路)“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与调整方案》《伊犁州直公路交通“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与调整方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主线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项目以桥梁方式跨越萨依布拉克河、果子沟河及卡拉苏河,项目开工前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声、土壤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禁止对施工范围外周边基本农田、其他草地、林地进行碾压和破坏;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对基本农田的影响降至最低;基本农田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充分利用拟建桥梁、涵洞作为野生动物通道;采取设置草方格防风固沙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采取桥梁等形式无害化穿越环境敏感区,涉水路段采取枯水期施工并设置施工围堰;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保护动物和破坏野生保护植物,持续开展项目沿线陆生野生保护动植物排查调查工作,划定施工范围,施工中一旦发现大耳沙蜥等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野生保护植物等,严禁扰动、破坏,并立即通知当地主管部门;严格开展生态监测,制定野生保护动植物分布及活动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修复及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设施设置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场地四周设置围挡防风阻尘;拌合站、物料输送等采用封闭作业,沥青拌合站烟气经集气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水泥拌合站烟气经除尘设备处理后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限值要求。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加强施工作业的规范及监督检查。
(三)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以桥梁方式跨越萨依布拉克河、果子沟河及卡拉苏河应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A级标准后拉运至霍城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外排。设置混凝土排水沟,防止径流排至河流及基本农田;桥梁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加高加厚混凝土防撞墙,并配套建设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加强对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定期开展沿线敏感水体的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车辆运输路线;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声环境敏感点设置声屏障,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禁止夜间施工。运营期通过采取禁鸣、限速、声屏障等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声环境质量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降噪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你单位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工程弃渣、弃土清运至弃土场,不得随意丢弃,强化土石方管理、综合利用等,减少弃渣,不得占用、堵塞河道,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废润滑油、沥青拌合站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废焦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施工及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霍城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登记制度,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经过跨河路段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后方可驶入;你局须与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平台,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