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新环发〔2017〕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24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24年)
202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