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和事业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先进技术,在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态环境监测
(1)参与完成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等工作,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负责完成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项目3项以上的监测工作。
2.生态环境科研
(1)具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或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地州市级2项以上;或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自治区级以上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环境规划、区划。
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参与本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一个方面专项工作。
(2)参与编制本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等1项以上。
4.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
(1)积极学习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工程规划设计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科技奖项参与人员。
2.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生产实践效果较好;或参与的生产技术工作有改进,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
3.参与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
4.参与编写自治区级以上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优秀环评报告书。
5.从事环境监测人员,能够独立承担经常性监测(取得上岗证)或其他本专业工作,参与相关技术报告编写。
6.参与编制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
7.参与完成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或参与编制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
8.行业组织评选的地州市级以上优秀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参与者。
9.在生态环境工程施工和技术工作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得到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认可。
10.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培训教材的编制工作。
11.参与本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调查、评估等专项工作。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行业标准、规范;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态环境监测
(1)具有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监测科研、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掌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新技术、新方法,能够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等专项10个以上项目,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专项5个以上项目的经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编写。
(2)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所在单位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并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的能力。
(3)参与完成当地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能够准确收集分析、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生态环境科研
(1)具有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科研或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全过程的经历,能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技术报告的编写。
(2)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或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自治区级以上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生态环境规划、区划。
(3)参与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野外生态环境观测工作,掌握新技术、新方法,能够准确收集分析、处理观测数据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在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辐射管理、污染物在线监控等工作中负责或参与一个方面的工作。
(2)参与编制本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污染防治、污染物在线监控等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等2项以上。
(3)提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相关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以上被地州市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对策建议有1项以上被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纳。
4.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自治区审查审批的规划或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独立完成专题报告或重点章节编写,编制自治区级3项以上或地州市级4项以上的环评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大型企业或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审核、“三同时”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5项以上;或承担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6项以上;或承担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监理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制自治区级以上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生态环保验收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等。
(四)业绩成果
1.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评估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科技奖项主要参与人员。
(2)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评估等工作,成果有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上述工作的成果2项以上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3)参与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成果1项以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
(4)国家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优秀环评报告书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优秀环评报告书、优秀竣工验收报告书、优秀评估报告二等奖或自治区优秀设计(含优秀生态环境规划、优秀生态环境工程)三等奖以上。
(5)参与完成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成果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6)参与编制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等1项以上并发布或实施。
(7)参与编制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2项以上,成果1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2项以上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8)行业组织评选的地州市级以上优秀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9)参与完成中型以上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小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3项以上,通过验收取得明显生态环境效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2.生态环境技术支撑专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科技奖项主要参与人员。
(2)参与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监管程序等1项以上,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3)参与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2项以上,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
(4)参与完成本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工作2项以上,并参与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的编制;或参与完成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重大项目2项以上,成果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
(5)参与国家或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2项以上。
(6)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
2.在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地州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九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态环境监测
(1)在生态环境监测科研或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开发、方案制定、实施等工作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主持完成本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主持完成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或主持编制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水体、土壤、空气、放射性等专项工作技术报告。
(3)能够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噪声、生物、生态等专项20个以上项目或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专项10个项目以上的经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编写。
2.生态环境科研
(1)在生态环境科研或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科技项目4项以上;或负责完成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以上;或编写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生态环境规划、区划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4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地州市级2项以上。
(3)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或污染治理、污染减排等项目建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或2项以上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县及县以下单位1项以上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
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在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辐射管理、污染物在线监控等工作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主要成员,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辐射污染防治、污染物在线监控等自治区级以上的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等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成员,编制上述内容1项以上。
(3)提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相关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上述对策建议等1项以上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4.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
(1)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或大型生态环境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编制等工作中,主持或负责一个方面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大型企业或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审核、“三同时”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10项以上;或承担大型生态环境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10项以上并通过验收运行;或承担大中型建设工程(建设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生态环境监理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自治区级以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各类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等4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地州市级6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1.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评估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国家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作为负责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成果被国家或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3)作为主要成员,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效益。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评估等工作,其成果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表彰。
(5)国家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优秀环评报告书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优秀环评报告书、优秀竣工验收报告书、优秀评估报告一等奖或自治区优秀设计(含优秀生态环境规划、优秀生态环境工程)二等奖以上。
(6)作为负责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2项以上科技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科技成果登记。
(7)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成果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成果3项以上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成果2项以上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8)作为主要成员,编制自治区级以上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2项以上,成果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9)作为主要成员,编制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2项以上,或参与编制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2项以上并发布或实施。
(10)行业组织评选的国家级优秀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或行业组织评选的自治区级优秀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的技术负责人(工程实施并发挥明显作用);或自治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监测或处置工作负责人。
(11)作为负责人(主要成员),完成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可有效解决当地生态环境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
(12)县及县以下单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地州市级以上专项工作2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被地州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13)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2.生态环境技术支撑专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监管程序等1项以上,并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3项以上,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重大专项工作3项以上,完成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的编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或主持完成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重大项目3项以上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
(5)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国家或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3项以上,通过国家或自治区验收,或成果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3项以上。
(6)作为主要成员,研究开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通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
2.在SCI/EI发表生态环境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学科的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编制自治区级以上的规划等1部以上并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或实施。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5日自治区人社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