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自然生态保护处 / 自然保护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五十八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五十八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查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现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五十八项整改任务公示如下:

一、第五十八项反馈的问题

有的自然保护区还存在不科学、不规范问题。

二、第五十八项整改目标

对存在不科学、不规范问题的自然保护区,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开展勘界立标,完善管理机构。

三、第五十八项第14项整改措施

(一)自治区整改措施

1.对已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申请调整申报书编制的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批程序报国家审定。

2.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伊犁黑蜂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巩留野核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帕米尔高原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疆中天山巩乃斯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新疆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新疆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等,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等文件,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确认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并报环保部备案,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

3.对自然保护区机构设置不合理、机构重叠或以其他管理机构名义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巴尔鲁克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巩留野核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天池博格达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分别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整合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于2018年底前完成。

4.对未开展勘界立标的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伊犁小叶白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温泉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阿勒泰科克苏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山中部巩乃斯山地草甸草地自然保护区、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等,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

责任单位: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州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二)责任单位细化整改措施

督促各保护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对保护区存在不科学、不合理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督促对自然保护区存在范围和功能区尚不明确,尚未开展勘界立标,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督促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四、整改效果

整改任务涉及的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原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原自治区林业厅)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已按要求于2020年11月前完成交账销号工作。

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新疆巩留野核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帕米尔高原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疆中天山巩乃斯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新疆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新疆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等8个保护区总体规划均已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9年9月完成勘界立标工作;伊犁小叶白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9年12月完成勘界立标;温泉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8年6月完成勘界立标;阿勒泰科克苏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8年9月完成勘界立标;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2019年12月完成勘界立标;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2019年10月完成勘界立标;天山中部巩乃斯山地草甸草地自然保护区2020年5月完成勘界立标。

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巴尔鲁克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巩留野核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天池博格达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7个自然保护区已于2018年底前完成机构理顺工作。

至此第五十八项整改任务“有的自然保护区还存在不科学、不规范问题,存在范围和功能区尚不明确,尚未开展勘界立标,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现将第五十八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联系人:0991-4167170 4165401 王永斌刘晓红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五楼生态环境监察一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3日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