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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1年度全区首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氨氮等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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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08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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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0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执法人员对霍尔果斯市某水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异常,初步调查发现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霍尔果斯市分局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办理。

伊犁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移交线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5月27日23点至28日9:40期间废水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总磷、总氮、氨氮分析仪数据超标与数采仪数据不一致。

经调查,该水务公司运营主管赵某在日常工作中指使员工采取拔掉数据线、在采样口添加自来水、将采样管线插入提前配置的液体中进行采样操作等方式应对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具体案情如下:2021年5月28日值班人员肉某、李某发现总磷、总氮、氨氮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后,采取拔掉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站房总磷、总氮及氨氮分析仪与数采仪之间数据传输线的方式干扰数据传输,使污染物超标数据无法正常上传至污染物在线监控平台;多次在分析仪预处理采样器中添加自来水(或不明来源液体)对采样废水进行稀释,导致采样分析数据无法反映废水真实排放情况;将总磷总氮分析柜中在线采样管与离线采样管交换后插入事先配置好的液体(用自来水稀释过的废水)中进行采样操作,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该水务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氨氮等污染物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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