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乌鲁木齐关区各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乌鲁木齐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新商规〔2022〕1号
- 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