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27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76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正式取消
(三)《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 第36项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核准取消
(五)《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
(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
(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对外投资合作领域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1〕80号)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分类管理
企业应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前办理备案(立项),并对项目内容、地点、背景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考察,对项目是否涉及多国利益、是否存在水权争议、可能引发的国际争议等情况作出准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仔细辨别“是否属于高风险国家(地区)、是否涉多国利益”等关键信息。属于特定项目立项范围的,按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一)特定项目立项管理。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
对跨境水利、公路、铁路等涉及多国利益的工程项目、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以及高风险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实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企业将有关材料直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合作司直接受理。具体流程见商务部网址(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
(二)一般项目备案管理。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在中央企业总部授权同意下属企业在所在地办理前提下)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流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登录商务部合作司“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事及咨询-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输入账号密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二)在线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打印并加盖印章后扫描为PDF或图片文件后提交至系统。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或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先在系统中录入或更改企业信息,再按照上述要求填报《备案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甄别项目类型及办理权限。
1.《备案表》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予以退回并通知企业补充完善。
2.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表》填写完整、准确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其中:(1)10亿美元及以上的重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商务部意见后,按照有关意见办理。(2)备案管理范围内的重大水利合作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内的,予以退回,通知并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办理。
(四)备案完成后,企业在系统中自行打印带统一编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
(五)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备用金缴存手续。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六)企业需在系统中填报备案项目的后续中标、签约、实施及完工等阶段进展情况;与境外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27号)
2.《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对外投资合作领域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1〕80号)
自治区商务厅外经处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