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21年4月16日,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为严格贯彻文件指示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将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商务厅于2022年4月13日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六部分,一是申报主体,即申报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具备的条件。二是申报材料,即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三是审核流程,包括申报、初审、审核、通告。四是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实地调研。五是研发中心名称、经营范围变更。六是有关事项。
三、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的必要条件。明确了投资总额、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量、设备价值的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是明确了核定程序:
1.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2.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及现场海关,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表,明确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
3.自治区商务厅自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会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并牵头召开会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对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是明确了有效期。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