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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新疆商务厅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8日 点击数:

一、什么是对外劳务合作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适用于哪些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不含兵团)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国外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区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申请企业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四、申请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从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报打印);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PDF文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通过的,不再要求提交此项材料;

(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五)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八)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初步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自治区商务厅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批准的,应抄报自治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外办等相关部门,办法《资格证书》。

六、如何缴存备用金

企业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开具等额备用金银行保函。备用金缴存凭证或银行保函提交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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