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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人员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17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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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人员备案办事指南

  一、审查、备案依据:

  1.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5]726号)

  2.《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

  4.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620号国务院令,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劳务项目审查内容:

  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是否已经进行项目确认;

  3.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是否适合派出劳务人员;

  4.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三、劳务人员备案条件

  1.通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赴境外就业的劳务人员;

  2.通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企业在境外工程项目项下派出务工的劳务人员。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表格要有企业主管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若派出企业为外省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企业,则须提供派出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过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填写完整、准确的派出企业主管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二)外派企业派出劳务人员的详细名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外派企业申请外派劳务的正式申请文件。

  (四)若派出劳务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的劳务,则提供外派企业与外方或工程项目总包商签订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商务部分;若派出劳务为对外劳务合作或境外就业业务派出的劳务人员,则需提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五)若派出劳务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的劳务,则提供派出企业与每个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若派出劳务人员为派出企业正式员工,只需提供派出企业公司章程(须包括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若派出劳务为对外劳务合作或境外就业业务派出的劳务人员,则需提供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1.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合同期限;

  3.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5.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6.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7.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8.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9.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10.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11.违约责任。

  (六)若派出劳务人员是外省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须提供派出国别方向我驻当地经商参赞处的回复意见函。

  (七)派出企业营业执照、《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递交外经处;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材料经过经办人初审

  (三)处领导复审;

  (四)主管厅长签发,签发后即可加盖商务厅公章。

  六、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如遇需向我驻外大使馆、商参处征求意见的除外)

  七、告知方式:

  发放加盖公章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和招收备案表

  八、承办处室及办公电话: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0991-2854257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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