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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体育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7-10-24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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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群字〔2017〕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体育(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财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中做出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部署,推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群众体育发展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作用,构建多元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精神,特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暂行办法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丰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购买行为,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指应当由政府负责向社会提供,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并相应拨付资金的全民健身供给事项。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体育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

第四条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具备提供全民健身服务能力,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拥有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开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经验和执行能力;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的处罚;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包括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创作、宣传与推广,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宣传与推广,全民健身的规划、政策研究、项目研发、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其他公益性体育产品创作与传播;

(二)全民健身公共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包括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承办、比赛与展示;

(三)中华优秀传统体育与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包括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五)政府组织的全民健身人才培训、队伍建设与管理服务,国民体质监测和指导服务、体质测试与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的服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管理与运营;

(六)全民健身政策研究、课题调研、公共服务项目可行性评估、绩效评估与跟踪服务、发展规划与相关文件研制;

(七)民办体育机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八)其他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事项。

第六条  各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民健身工作重点等实际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适时动态调整购买目录

第七条  各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第八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

 

第四章  购买程序和资金来源

    第九条  购买程序

    (一)提出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民健身工作的实际,制定面向基层群众年度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明确购买方式、数量、质量目标和预算等。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承接主体。结合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形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五)实施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承接主体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应监督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情况支付款项,确保服务项目优质、高效、按时完成。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收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购买主体报送进展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购买主体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由体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限制该承接主体5年内不得参与购买公共服务:

    1、提交虚假申报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套取项目资金;

    2、项目实施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3、挤占、截留、挪用、私分项目资金;

    4、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5、承接主体将公共服务项目分包、转包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暂行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按照“以事定费、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项目的支付标准。原则上依据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确定支付标准,由体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应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从各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推进部门职能转变,创新全民健身发展方式,构建多元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建立综合监管制度,依法对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时进展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十四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和评估,主要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和群众满意度三个方面。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在公共服务项目完成10个工作日之内,向购买主体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财务报告、自评报告等,并向购买主体申请验收评估。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今后评审该承接主体承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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