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体育局、各地(州、市)体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为充分利用我区得天独厚的体育资源和自然资源,完善各级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健全全民健身制度,满足广大群众的多样化健身需求,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全民健身产业市场化发展,依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56号),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全民健身活动(单位)示范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0月21日
自治区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基地(单位)命名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区得天独厚的体育资源和自然资源,完善各级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健全全民健身制度,满足广大群众的多元化健身需求,推动全民健身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民健身产业市场化发展,依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5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利用山川、河流、湖泊、沙漠、园林绿地、文体广场、废旧厂房、景区等资源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设具有特色鲜明、项目多样的室内外公共体育场地,包括室内外体育营地、体育公园、冰雪运动场所、水上运动场所、健身场所、体育旅游场所、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单位是指开展、指导或承接、培训全民健身活动并持之以恒、服务大众的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学校、社会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为基地(单位)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基地(单位)的命名资助、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基地(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基地(单位)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二)基地(单位)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得当地政府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支持。
(三)立足于当地的自然资源、旅游资源、体育文化、民俗风情、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等条件建设,将体育健身与休闲度假、旅游观光融合起来,交通便捷,特色鲜明。
(四)基地(单位)设施已经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投入使用,或已启动项目建设、进行了先期投入,短期内能够初具规模。
(五)体育场地设施集中连片,设施配置及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及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六)所提供的体育服务能够辐射至周边地域,吸引众多体育健身爱好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七)各级各类体育经营场所,每周提供免费开放时段不少于14个小时。
(八)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给予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开放体育服务项目。
第六条 申报基地(单位)应当由基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报经地(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向自治区体育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体育局进行审核。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应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送:
(一)基地(单位)属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正式申请;
(二)申报表(见附件);
(三)基地(单位)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项目的运营管理及相关制度情况介绍;
(五)申报项目未来发展规划;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符合相关要求。如有任何信息缺失、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材料将予退回,取消申报主体参与本年度评审的资格。
第三章 命名资助
第九条 自治区体育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和评审,在对基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后,综合评审和考察结果做出命名决定;对申报材料齐备、管理维护有经费和人员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高、能做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强示范作用的申报基地(单位),优先给予命名。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利用列入本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对获得命名的基地(单位)给予资助;资助方案及金额根据自治区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各地申报基地(单位)情况、对基地(单位)的综合考察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或器材设施专用于基地(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禁止改变资助资金或器材设施的用途,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单位)纳入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基地(单位)建设的统一管理体系,享受有关政策并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基地(单位)所在地(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单位)资助资金的监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应上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基地(单位)属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基地(单位)的有效管理机制,基地(单位)所在地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基地(单位)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为基地(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9日起实施。
附件:自治区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基地(单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