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全区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围绕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40%。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自治区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人员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区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按规定向国家备案后临时纳入目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医保用药参考名单见附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自治区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对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局可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的药品等价格谈判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治疗成本。自治区医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及诊疗方案和门诊专项保障机制的药品未挂网的药品及时挂网,保障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各地医保局要根据基金情况,统筹推进政策落实,既要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因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救治政策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五、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基本信息收集、登记、上传和合理诊疗工作。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