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8日 1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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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新卫规划函〔2024〕31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医疗机构申请、配置规划和专家论证评审情况,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结果公布如下。
一、配置许可名单
(一)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医用直线加速器)
本次下达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更新2台、新增3台配置许可(见附件1)。
(二)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
本次下达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3台配置许可(见附件2)。
(三)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本次下达自治区儿童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新增5台配置许可(见附件3)。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及时通知辖区相关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租赁、集资、公司合作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结果配置设备,按期完成设备采购、安装及放射防护,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配置或已配置未办理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备,未报备的将暂停其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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