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5日 08时17分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浏览量:次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乌鲁木齐市各有关部门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查处了一批涉及老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提升老年人防诈能力,10月29日,乌鲁木齐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8起典型案例,揭露养老诈骗“套路”,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能力。
案例一:新疆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新疆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来,利用名下相关保健品公司、康养护理公司等5家公司,通过讲座、免费理疗等形式向老年人推销相关养老保健理财产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此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其中90%以上参与人年龄在60岁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新疆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来等9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到9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案梁某芸等7人案件法院正在审理。
典型意义:涉案群体多为老年人,其犯罪行为致使多名老年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且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提醒老年人要树立防范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遇事多与子女商量。
案例二: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9年,宋某成以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房产开发项目及养老服务为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并签订协议,承诺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年利率为12%至16%的利息,并在投资期限届满后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成等14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犯罪,涉案时间长、地域广、数额巨大,受害人多为老年人,损失财产多为老年人的退休金、养老金等,给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提醒老年人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警惕“高息零风险”理财产品,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三:新疆中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新疆中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开展旅居养老为名大量吸收老年人客户,以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等形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高额返利的投资项目,针对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新疆中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养老投资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该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对11名被告人作出2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为了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违法行为人多会巧立名目,通过拉人头,朋友介绍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醒老年人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和养老观,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
案例四:新疆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今,新疆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针对中老年客户,以提供免费或费用低的老年人“疗养旅游”活动,宣传该公司的投资理财项目,吸引客户签订《个人出境旅游合同》、办理会员卡、预交旅游费用进行投资,向120余人吸收公众存款940余万元,绝大部分为55岁以上人群。
法院审理认为,新疆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刑某志等3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打着“疗养旅游”的名义,诈骗老年人养老钱,社会影响恶劣。提醒老年人,出去游玩不能贪小便宜,一定要理性消费,让骗子无从下手。
案例五:孙某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某祥在担任乌鲁木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免费领取礼品等方式向社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29人违法吸收资金共1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
典型意义:被告人瞄准老年群体有一定存款储蓄基础,儿女不在身旁,不懂金融知识且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专门针对老年群体吸收资金。提醒老年人要依法理性地开展金融投资活动,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守好养老钱。
案例六:马某萍养老医疗诈骗案
基本案情:1月24日,马某兰和女儿丁某某报警称:一个名叫马某萍的女子以平安养老、看病消灾为名,骗走人民币655500元。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经过24小时调查走访,在乌鲁木齐市将犯罪嫌疑人马某萍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马某萍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犯罪嫌疑人利用老年人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骗取老年人财物。提醒老年人,看病到正规医院,保健品、保健器材不可替代药品,以防陷入骗局。
案例七:鲜某代办养老保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3月至8月,鲜某假冒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社保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补费、医疗保险补费、工龄认证以及因病退休转正常退休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付款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办事费”91000元。
6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鲜某抓获。鲜某对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供述了其他3起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该案暴露了部分受害群众妄图占便宜的小众心理,试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越过合法程序,给犯罪嫌疑人创造了机会。
案例八:陈某投资理财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陈某应聘到某公司做销售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低价购进产品,在公司未授权的前提下,私自将假冒保健品店更名“某某营养”,欺骗老年人入股经营,后为逃避刑事责任,关闭店铺失联。此案涉及22名受害人,其中60岁以上20人,损失金额共32.12万元。
5月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犯罪嫌疑人采取一系列连续欺骗性手段设置各种骗局,采用“套路”致众多老年人受骗。提醒老年人,谨慎投资,不要听信陌生人的指导和承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