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指南

发布:新疆信访局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 时间: 2023-11-10 17:11

设定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申请条件:

1.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所提信访事项相关材料,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2.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3.提出信访事项的其他要求请参见《信访工作条例》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办理材料: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办理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办理(每周四下午因接访场所消杀不接待群众来访)。

联系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群众信访服务中心

0991-2391501   0991-2384253

办理流程: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信访事项的办理”有关规定进行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请通过纸质形式书面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受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群众信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跃进街1180号  

联系电话:0991-2391810(传真)

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不再)受理: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三)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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