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
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34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气象数据安全,统筹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优化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气象数据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观测、处理、存储或传输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湿度、大气成分等)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气象站、气象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第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纳入自治区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并严格落实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气象数据汇交制度,推动气象数据交换与共享。
鼓励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将合法气象监测设施纳入自治区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并共享气象数据资源。
第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联合相关行业部门编制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站网建设专项规划;
(二)牵头负责优化调整气象监测站网。
第五条 自治区气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数字化发展局,新疆国家安全厅、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民航新疆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编制气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和气象数据服务监管平台,向各行业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气象数据资源共享,超出范围的,需签订气象数据共享协议,确保气象数据安全和有序流动。
第七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组织行业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现状普查;
(二)规范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数据格式,推进气象监测站网互联互通;
(三)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保护;
(四)气象数据汇交和资源共享;
(五)多部门气象监测科研合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各部门(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利用先进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数据趋利避害的水平。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气象监测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等通报制度,实现气象监测站点合理布局,有效利用。
第十条 各行业部门及相关单位新建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维护维修等,并依法依规开展计量检定,保证气象监测设施的合规性和数据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气象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保密、数据安全等相关要求开展气象重要数据识别,强化重要数据保护。向境外提供气象重要数据的,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提供。
第十二条 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等有关情况,向行业部门通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使用及布局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