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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29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重点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产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突出重点,防范风险,量力而行;

(二)生态优先,资源节约,绿色低碳;

(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项目按建设时序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储备项目,其中:续建项目是已开工建设且正在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是前期手续基本完备且在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储备项目是各项前期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且正在积极推进,力争当年或次年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确保不新增隐性债务,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为重点项目的申请;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三)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自治区六重清单,运用重点项目十大机制统筹推进。

第六条 申报重点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法人(建设单位);

(二)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总投资及年度计划投资;

(四)建设进度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五)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地区分级管理的制度。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重点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线下调度转为便捷精准的线上推进机制,形成项目关键指标要素一张图。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负责;

(二)自治区直属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三)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重点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重点攻坚项目工作台账,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实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快速度并联审批、最优限度容缺受理、最短时限办结,及时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的用地、用林、用能、环评等要素需求。

第九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支持。鼓励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

第十条 重点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概算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所需的配套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重点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工期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区适时组织重点项目调度和集中开工竣工活动,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及早投产、发挥效益。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积极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有相应减免政策的,各级有关部门应最大限度及时予以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向重点项目收费、罚款和摊派。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视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6月对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重点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能监察、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二)因资金方案未落实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虚报、瞒报、篡改、拒报重点项目有关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重点项目信息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重点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度末将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推进重点项目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与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计划、预算内资金支持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8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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