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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5月23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4月26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5月23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乡村抓落地,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第四条 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统筹谋划部署,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

(三)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制,强化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大力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贡献度。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实施南疆产业发展专项行动,推动各类资源、帮扶措施向发展特色产业和扩大就业聚力,确保脱贫群众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农民收入增速。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五)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粮油、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有机果蔬、优质畜产品等产业集群,打造重点产业链,培育壮大优势龙头企业,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深化农产品市场开拓,培育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让农民分享更多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防止“一刀切”。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坚持本土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培养锻炼,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加强乡村生产经营、科技、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县域专业人才统筹和各类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鼓励人才向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化润疆,建好管好用好乡村公共文化阵地,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推广农林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握农村现代化基本要求,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区分“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聚焦提升类、搬迁撤并类”村庄不同情况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农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切实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实施“五强五提升”组织振兴行动,提升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质效。健全基层治理领导机制和基层政权建设机制,为基层放权赋能减负。推广运用清单制、积分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治理方式,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依法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深化平安乡村建设,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加强中心镇市政、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推动金融服务领域、网点向乡村延伸,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强化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加强“三农”干部培训、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三农”干部队伍。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全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自治区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乡村振兴重大事项。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开展乡村振兴督导和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

(四)加强考核监督、激励约束,督促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

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提出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具体安排,督促、检查和监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全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每年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不少于4次,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明确责任分工,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谋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抓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乡村振兴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全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

(三)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按照巩固提升县、示范引领县、稳步发展县分类推进乡村振兴,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依法调整优化村庄布局,指导编制村庄规划。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巩固提升任务重或情况复杂的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行政村和涉农社区,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带动党政班子成员包乡联村。

(六)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分工机制,推动领导班子成员及乡村两级抓好落实。

第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和资金项目落地。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每年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十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作用,完善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联系本村所有农户。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安排,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区,统筹部署、协同推进,抓住重点、补齐短板,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打造全国优质农牧产品重要供给基地。按照“区内结余、供给国家”的粮食工作方针,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全面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以南疆为重点加大高效节水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积极推进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持续推进长绒棉、冬小麦、高效肉羊、家禽等品种选育,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树立大食物观,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棉花产业优势地位,大力推进果蔬提质增效、畜牧业振兴,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南疆四地州和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支持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和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分类推进定点帮扶和助力示范,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年度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六)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多样化途径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重点领域改革,健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推进村级债务清理。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布局,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监测评价、督促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 自治区定点帮扶单位应当落实帮扶责任,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切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 区内协作双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各领域对口帮扶工作,深化结对帮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支持驻疆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支持和参与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带动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汇聚援疆力量助力乡村振兴,持续深化智力援疆、产业援疆、文化润疆,支持各类人才来疆创业兴业。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统筹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定后,向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通报,作为对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并抄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每年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半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地(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所属部门及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安排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计局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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