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4
12:18
来源:
新疆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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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7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能够更好统筹和规划全疆气象监测设施布局,规范社会气象监测活动。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各行业部门按照各自需要建设了大量气象监测站点,但是这些站点缺乏统筹规划,存在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或者建而不用的乱象。气象监测设施利用率较低,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有部分行业没有规范使用气象装备,存在气象数据泄露安全风险;还有部分行业重建设轻维护,气象监测设施超过检定有效期限,气象监测数据质量难以保证,不能直接应用于气象预报监测业务及防灾减灾服务之中;再者各行业之间气象数据难以共享共用,气象数据要素价值潜能没有充分发挥。
为解决上述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会议,专项安排部署行业气象监测工作。自治区政府印发了气象数据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组织14个地(州、市)和兵团开展气象数据安全排查整治,摸清了底数,发现了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气象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气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气象局的指导下,参照已其他省(区、市)出台的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通过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14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22个部门、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7月26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办法》。7月30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4条。
一是对“气象监测设施”进行了科学界定。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湿度)、大气成分等气象要素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二是明确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牵头负责优化调整气象监测站网布局等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部门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机制。
三是明确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牵头规范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维护维修等,并依法开展计量检定,保证气象监测设施和数据的有效性、合规性。
四是落实气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保密、数据安全等相关要求开展气象重要数据识别,强化重要数据保护。
五是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通报机制。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定期向自治区政府汇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向行业部门通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使用及布局情况。
三、实施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推进建立健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和资源共享协调机制。严格落实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气象数据汇交制度。持续推进行业气象观测融入国家气象观测网、行业气象装备合规性替代和计量检定。完善气象行业管理法规标准体系,落实重要气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气象数据共享共用,充分激发气象数据要素价值潜能,全力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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