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责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机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筹备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 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四)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督促检查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求。
(六)负责向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
(七)负责指导、监督自治区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
(八)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自治区文史馆馆员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府秘书长及办公厅领导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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