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自治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拟定了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意见。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3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339号酒花大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价格处),邮编830001。
电子邮件请发至:yjc@xj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起草说明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起草说明
一、政策依据及背景
耕地开垦费是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规定: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自治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规定,原标准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亟需修订,我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测算及拟定
标准测算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在成本调查数据的基础上(4235.41元/亩),参考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折算后为5000元/亩。一般耕地(水田)参考其他省、市水田补偿标准,并结合自治区水田资源稀缺、开发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耕地(水田)开垦费标准为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的1.5倍,即一般耕地(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按国家规定,依照一般耕地同类别的2倍执行,即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10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元/亩。
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为:
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5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
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10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元/亩。
附件2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应当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市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自治区各地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
(一)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5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
(二)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10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元/亩。
四、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中耕地开垦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