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届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工作,实现天然气(煤层气)增储上产目标,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自治区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激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在新疆注册且进行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勘查开发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使用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增产气量进行差异化奖励,即对增产天然气按每1立方米0.1元给予奖补,增产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产量按每1立方米0.2元给予奖补。年度增产气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方可申报奖补资金。 三、实施时间:暂定2023年—2025年,到期后再另行研究。 四、统计基数:以上一年度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产量为基数,以每年增产气量为标准,坚持“多增多补、不增不补”。气量统计以提纯后的数据为准。 五、有关要求 (一)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年度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增产气量进行核实,于次年1月底前,将增产气量情况以及测算奖补资金需提供的相关销售合同、票据、生产日报及计量读数等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由自治区财政厅测算奖补资金,并于2月底前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地(州、市)财政部门。 (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可以准确计量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地方应对计量设备开展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气量统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勘探开发奖补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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