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解决储能充放电成本较高、市场主体激励不足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此次出台的配套政策包括一个协同机制、四项经济政策、三项配套措施。一个协同机制,即优化储能与新能源协调机制,鼓励发展多种技术方式的新型储能,定期测算分地区储能建设规模需求,合理确定储能区域布局和投运时序,制定年度储能建设方案。四条激励政策:一是完善新型储能市场价格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独立储能放电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充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二是试行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在国家出台统一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前,对我区投运的独立储能先行按照放电量实施0.2元/千瓦时的容量补偿,2024年起逐年递减20%直至2025年。三是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充电的,按照充电电量予以0.55元/千瓦时的补偿,放电时按照0.25元/千瓦时补偿,获得放电补偿时不再同时享受容量电价补偿;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完善后,独立储能按照相关规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四是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机制,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建、租赁的形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共享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三项配套措施:一是加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研究进一步优化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提高峰谷分时浮动比例,拉大峰谷价差,延长午间谷段时长,出台深谷电价政策。二是健全储能灵活调度管理机制,完善调度运行规程,创新调度控制手段,保障各类储能公平合理、灵活优化调用。三是提高独立储能设施利用效率,督促储能项目单位规范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不定期对独立储能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推进上述政策措施落地,为储能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发挥储能综合效用。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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