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等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做好公办医养结合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7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含公平竞争等)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收费管理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做好公办医养结合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买丽娜 联系电话:0991—2818656(传真)
邮箱:sfc@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8日
附件 关于做好公办医养结合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有关规定,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做好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要统筹考虑服务内容、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满足不同层次群体需要;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二、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公办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和获得养老机构资质的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 (一)特困供养群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老年人入住公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政府基本供养标准有关规定落实。 (二)困难群体。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按照当地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其他群体。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参照困难群体收费标准执行;对提供非基本养老服务且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办医养结合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整体标准要低于本地服务类型相当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水平。 三、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提前30天告知服务对象。公办医养结合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及家属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按月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医养结合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强化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各公办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应将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兵团可参照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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