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8〕269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我们对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下调部分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属于有偿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质量检验检测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附件)执行,委托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前须明码标价,并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原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二)》、原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防盗安全门(楼宇对讲系统)、建筑幕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1033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
基准价格》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