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277/2021-00295
  •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
  •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2018-09-04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 性:现行有效
  •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审批权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5 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发改收费〔2018854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乌鲁木齐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审批权限。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

(一)民办学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83号),对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社会化培训服务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服务价格。由社会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未实行改制的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考试中心的考试场地模拟训练费收费审批权限,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车辆业务延伸服务中提供机动车辆安装号牌、喷字、喷放大号、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证件资料复印费等未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确定。

二、按照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规定,上述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协商确定的服务收费(价格),分级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

各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收费(价格)行为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涉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四、完善机制促进公平竞争

交通、公安、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相关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计委《关于号牌安装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11684号)、《关于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356号)、《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模拟训练服务费规定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43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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