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新疆)应急罚〔2024〕11 号 |
处罚名称 |
哈密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聚丙烯装置循环水联锁装置摘除、加热炉火焰探测未引入 DCS 系统、擅自增加循环水场过滤器和工具间的隐患未整改、未经作业许可擅自进行高处和临时用电危险作业并无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
处罚类别 |
罚 款 |
违法事实 |
1.聚丙烯装置界区循环水流量计已故障,为防止联锁启动引起装置停车,该公司员工将联锁于2024年1月1日摘除。2.加热炉火焰探测器未引入DCS系统。3.2023年11月《哈密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70万吨/年甲醇轻烃制聚丙烯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安全设计诊断报告》提出的总平面布置图部分设施与现场不一致:“循环水场南侧工具间、循环水场冷却塔北侧新增过滤器及药品间,球罐区设置有应急注水泵的保温棚”等问题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2024年4月13日11时33分,作业人员金兴鹏未经危险作业许可,进行高处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作业过程无专门人员现场管理和监护。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9.5.1。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160,000.00)壹拾陆万元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密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23MA786QB78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郭金宝 |
处罚完成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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