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选取并公布5起各地严肃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4年5月,塔城地区托里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托里县某碎石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在履行“三同时”延续手续期间,擅自开采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托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处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
塔城地区托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11925元。
案例2:举报查处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作业
2024年5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建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作业。
经查,该公司1名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3000元。
案例3:举报查处违规建设撬装式加油站
2024年5月,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建设撬装式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该公司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一临时柴油撬装站,为建设项目工地内部工程车辆供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布尔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时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
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1000元。
案例4:举报查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2023年12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呼图壁县某煤矿对井下工人培训不足72小时。
经查,该煤矿对井下工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足72小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记录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作出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15000元。
案例5:举报查处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作业
2024年1月,和田地区洛浦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多项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洛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和田地区洛浦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