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其中鼓励类项目包括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实践证明,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具有多重价值,不但可以大幅降低煤矿瓦斯事故率、减少矿排温室气体,还可作为洁净能源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保障能源安全和降低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条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目前国家、自治区未专门出台关于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自治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变更、延期等业务办理方面缺少制度、规定上的指导和依据。
为促进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填补自治区在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上的空白,进一步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必要制定《自治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自治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起草。于2023年3月13日至14日印发初次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以及自治区重点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意见。4月2日厅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讨论。4月14日在厅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进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17日至18日印发再次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以及自治区重点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意见。5月2日、5月9日组织人员分别对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国盛新能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5月23日组织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处等本厅相关处室再次召开专题会讨论。6月9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对本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6月10日呈请厅分管领导审阅。6月14日送本厅各处室单位确认,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办法厅长办公会稿。6月24日通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审议。7月6日通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会审定。8月11日在厅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自治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制定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四、意见征求
经多轮征求本厅各处室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和自治区重点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的意见,根据意见建议已全部修改完善,并一一反馈沟通达成一致。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五章,25条。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共5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行原则。
第二章是安全生产条件部分,共2条。列举式分别规定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部分,共8条。列举式规定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期、变更等业务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和发证业务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判定标准和规定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定了企业应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及检验结果负责。
第四章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部分,共9条。规定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颁发、注销等监督管理方面所需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是附则部分,共1条。规定了本《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以及废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