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章来源:保障处 发布时间:2022-08-14 15:3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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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方便居民生活,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我区经济绿色低碳健康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2830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49266773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地址:乌鲁木齐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222204邮编8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8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2〕12号)要求,方便居民生活,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我区经济绿色低碳健康发展。现就完善我区城镇居住社区和公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措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一)积极开展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

1.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安装标准。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原则,将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新建居住社区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2.扩大新建公共建筑配建车位充电设施安装比例。充分挖掘公共建筑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二)稳妥推进既有建筑充电设施改善

1.积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增加充电设施。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将小区内部配套供电设施和充电设施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项目实施主体作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积极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鼓励居民参与,在自有车位加装充电设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安装充电设备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原则上不少于总停车位的20%。

2.加快普通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普通住宅小区,要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和新能源汽车增加数量,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配建公共充电停车位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原则上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既有住宅分散车位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但无法满足安装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或社区居(村)委会选择合理范围或相对集中的部分存量或公共车位引入专业运营商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3.推进在既有公共建筑中完善充电设施。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办公类建筑、文体场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配建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公用充电设施。同时根据车辆实际停放情况,综合考虑大型车、小型车的公用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二、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

1.简化审批手续。各地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简化相关手续。在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各居住区停车场、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优化申报安装流程。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按照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直接向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接电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加强日常巡查。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

三、提升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质量

1.创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或社区管理单位等多种市场主体参与,接受业主委托,在居住社区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鼓励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做好充电设施配套供电服务。电力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电力公司要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开辟绿色通道,为居住社区及公共建筑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好充电秩序。

四、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源头管控。新建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配置安全设施、器材,保障本质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严防先天性安全隐患。

2.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及个人的安全监管。各地要依法依规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用电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明确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安全责任。既有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坚持“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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