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领域典型处罚案例

文章来源:房产处 发布时间:2024-01-09 10: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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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整理并公布一批今年查处的房地产领域典型案例,以警醒督促广大房地产相关企业法、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

案例1: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20236月,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违规收取103套商品房1303.91万元,调查期间,该项目所违规收取的预付款已全部退回。经立案调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内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阿克苏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共计65195.5元的罚款。

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行为,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

案例2:阿勒泰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挪用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425日,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12345信访线索,称20165月开始,阿勒泰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了某开发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及别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至阿勒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导致有修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求的业主无法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调查核实,发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挪用收取的某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及别墅1681912424元住宅维修资金,用于办理266户的高层的房产证至今未将挪用资金缴纳至阿勒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立案调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8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决定给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43508.91元人民币,并责令该公司在15日内将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回本金1612427元和利息56491.09元)缴纳至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了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3:伊犁州某开发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2023717日,接伊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商住小区三期建设项目的函,2023718日经伊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伊犁州某开发公司负责建设的商住小区三期1号、2号楼项目,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商住小区三期1号、2号楼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合计超出规划建筑面积410.04平方米。

【处罚依据及内容】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该开发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588.19                                                         

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4:喀什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20235月份,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区建设工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由喀什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1#2#楼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批先建情况。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以下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24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
    本案的办理,及时有效遏制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案例5:为禁止交易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例2021113日,宋某通过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书》,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并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佣金4450元、向卖方支付30000元(其中15000元作为保证金现场转交给该中介公司),共计34450元。202232日,该中介公司告知宋某上述房屋在签订居间合同前已经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宋某要求卖方和该公司退还之前支付的34450元,卖方已退还1.5万元,剩余19450元未退还,双方产生纠纷。

【处罚依据及内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房屋中介公司违规提供经纪服务,引导宋某签订《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书》,购买禁止交易的房屋。以上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规定。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天山区某房屋中介公司作出下列处罚: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种种手段给买卖双方设置圈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

案例6:克拉玛依市某物业公司终止物业服务后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2023720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对独山子区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揽物业服务的小区进行检查中发现,自202341日以来,该物业公司终止服务后未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导致现物业服务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物业服务。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该物业企业,要求其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督促限期移交相关资料,并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1万元。

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交接秩序,有效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7:因服务质量差、多次通报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清退案例

【基本案例20238月,塔城地区塔城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在塔城市某小区服务中,因小区大门值班人员职责不落实,小区多次发生车辆剐蹭、车内物品丢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不到位问题,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且长期信誉评价低和考核差。

【办理情况】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按照《塔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表决解除小区与相关物业企业服务合同,清退出塔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市场。

本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业主委员会依法自治,清退不合格物业企业,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8:博州某物业公司擅自调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责令整改案例

【基本案情】20238月,博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对博州某物业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物业公司在对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是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应是0.5/平方·月,而该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按照0.6/平方·月收取物业费。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存在未在博乐市发改委进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备案登记及核准服务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问题。

【办理情况】博乐市房产服务中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六十六条物业管理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对超收部分有权制止或者纠正,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拒交或者恶意拖欠。《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或其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收费标准。”202398日,对该物业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物业企业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整改或不能达到整改要求,将依法移交相关单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912日该公司已在小区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办理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手续。

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行业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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