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等2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分行,各监管分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乌鲁木齐县利丰村镇银行,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新疆分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是商品房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防范商品房逾期交付和烂尾风险,防范交易资金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更好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交易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规范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有关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或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联系。
联系人:胡慧馨,0991-284412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王欢,09912373152(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米昱,0991-220536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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