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海拔地区施工增加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海拔地区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厅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高海拔地区项目施工现场实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海拔地区施工增加费用标准》(以下简称《费用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用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
联系人:苏镇海,联系方式:0991-886866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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