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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改善人居环境——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新疆人大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1日 点击数:

2024年7月26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为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相关会议研究部署,多次深入一线调研,并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强调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也明确“要建成全链条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条例的制定是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客观需要。

生活垃圾的处理是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优良的人居环境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部分,实行垃圾分类,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大事,制定条例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清洁、健康、环保生活的需要。同时,实行垃圾分类可以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多方面的效益。

(三)条例的制定是实施国家上位法,提升我区生活垃圾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立了生活垃圾专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的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近年来,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速推进,工作成效正在逐步展现。但是,各地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经费投入不足,分类投放尚未普及,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尚未养成,地方分类收运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存在“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这些都有必要通过及时出台条例,依法有力有效予以破解。同时,有必要通过条例细化规定鼓励、倡导生活垃圾分类的措施,促进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快推进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一是发挥政府在城镇生活垃圾管理中的推动作用,加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三是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基本义务。每个单位、家庭和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逐步将垃圾分类转化为自觉行动。四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五是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

为进一步有序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关宣传责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促进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一是规定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并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处理等工作。二是鼓励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要求纳入居民公约、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等。三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四是鼓励、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开发应用,提高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运用科技化、智能化措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五是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创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站,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四)完善了设施建设与保障责任。

建设、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再生资源回收等设施,是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硬件要求。条例在强化相关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需要重建、补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同时,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优惠政策、激励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五)规定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二是通过鼓励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垃圾分类应从垃圾源头减量开始,促进生活垃圾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化利用。三是明确生产流通领域减量要求。针对产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针对快递包装与日俱增的问题,规定在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应当推行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鼓励有条件的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厨余垃圾;规定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餐饮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四是明确消费领域减量要求。针对餐饮浪费,规定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避免餐饮浪费;鼓励其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推行绿色办公,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六)细化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可操作性。

一是规定分类投放具体要求。对单位、家庭和个人以及自驾车旅游者产生的生活垃圾作出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自驾车旅游者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自驾车营地、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垃圾收集容器。对厨余垃圾作出规定,明确应当对厨余垃圾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交由专业化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对大件垃圾、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投放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具体要求。明确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专业化服务企业,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

(七)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监督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以及生活垃圾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所在地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应当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换共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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