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众开敞空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地震局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通信管理局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26日
索引号 | zjt000000/2024-00011 | 发布机关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名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众开敞空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普通文号 | 新建规〔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众开敞空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地震局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通信管理局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