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区的施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学习,抓好培训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6号)要求,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并抓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人员的重点培训,切实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施行《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治区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年内适时组织全区政府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培训,就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针对性培训。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建立领导体制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完善相关制度,经常性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工作机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都必须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经研究,确定:
1.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二处、三处和政府公报室等相关处室协助开展工作。
2.自治区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电子政务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办等),为本级政府(行署)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本机关综合秘书、保密等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3.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的办公室(综合秘书处)和负责本单位政务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4.尚未设立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能够保障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相应机构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三、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必要基础。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行署)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负责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行署)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即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具体编制工作,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务必于2008年元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并发布,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务必于2008年3月前全面完成并汇编发布。
四、建立机制,健全制度
自治区正在组织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将以政府规章形式对《条例》在我区的全面贯彻实施作出具体明确的制度化规定。办法将在年内发布。各地、各部门(单位)也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就《条例》的施行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确保条例的实施。
五、进一步抓好政府网站建设,保障工作开展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政府网站是我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行署)和部门信息公开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重要平台。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抓好应用管理。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和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凡尚未建立政府网站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大网站建设工作力度,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手段上的基本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政府网站的三大功能定位,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就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同时要在档案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网站查询点或大屏幕显示,通过建立与政府网站相联接的政务呼叫中心或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电话查询服务等方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覆盖范围。
各地、各部门(单位)请于2007年9月20日前,将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法)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条例正式施行前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2383618,2383201,28270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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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