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国土综合整治中心,厅机关各局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土地成片开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片开发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的要求,用途及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南疆四地州(包括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各县(市)以及享受南疆四地州优惠政策的县(市)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 35%,位于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内或以工业项目为主的成片开发方案,在其核准的四至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25%;
(三)成片开发区块四至清晰、权属明晰,需征收或部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地块用途与布局符合详细规划情况;
(四)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实施计划;
(五)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用地安排;
(六)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片开发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数量,以及年度征收实施计划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安排情况,以及征求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情况;
(二)成片开发方案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及公示情况;
(三)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要适度,原则上不超过国土空间规划期确定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年平均面积的3倍。一个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不同用途的完整集中建设片区,各片区主导产业要相对集中,公益性用地比例按单个片区进行认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报批。
第十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政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林草、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核减成片开发范围的,调整方案不再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原批准方案范围内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按年度编制土地征收实施计划。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计划应在两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县(市、区)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且上一季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达到要求的;
(三)依据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认定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未处置到位的。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建设活动,并于每年底将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年度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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