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资规〔2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规〔2019〕4号文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建设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和育种育苗场所,以及必需的场内通道等;规模化养殖所需的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繁育设施)、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
辅助设施用地用于建设直接服务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秸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生物质(有机)肥料积造场所,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的基质处理车间、锅炉房、配电室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建设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沼气池、化粪池、污水池、有机肥加工、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监测、疫病防治、消洗转运、饲料配制、简易管理用房等设施。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别墅、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娱乐、康养、科研、科普、体验、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以及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等作物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1%以内,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不得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10亩。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严寒地区(最冷月平均温度≤-10℃或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145天的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场区内通道执行“农村道路”规定。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落实自治区支持畜牧业发展相关政策,在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取消规模化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模化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支持建设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按规定恢复原用途,同时恢复相应耕地质量等级。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非农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各地要依据规划,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尽量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采取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在发展设施农业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兴建公用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编制补划方案,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符合相应的耕地质量等级,具备相应的灌排条件,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体系完善,农田输配电设施配套。补划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提出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项目选址。按照设施农业拟用地的权属关系,拟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组成员代表、经营者,在乡镇政府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初步选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并与经营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用地补偿、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后,形成初步用地协议。
(三)征求意见。拟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初步协议,提交本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并征求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同时,要将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设施类型、建设地点、用地规模、拟使用年限、用地补偿、土地复垦措施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经营者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国有农场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与其签订流转合同。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
(五)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备案结果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公示期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重签用地协议,重新备案。
(六)备案信息汇交。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要求报备备案信息。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备案。
对于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应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备案说明。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
(一)建立健全机制。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效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审查等有关制度,乡镇政府要优化备案流程、公开办理要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备案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审核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拟用地是否符合设施农业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备案建议;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审核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经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复垦费用是否足额预存到位等;涉及林草、水利、生态、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进行备案批复。
(二)积极主动服务。乡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指导,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和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
自治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以及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改进、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用地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要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掌握全区设施农业用地状况,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确保设施农业用地规范有序。
(四)严格执法查处。乡镇政府对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要及时督促责任人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未经备案即开工建设、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自治区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下级部门执法行为,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明确备案具体要求。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