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新《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要求,规范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2021年3月17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新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该政策,现将《细则》解读如下: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定义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成片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土地征收。
二、《细则》亮点
(一)确定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原则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注重保护耕地;三是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四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3.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成片开发布局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以下统称“公益性用地”)比例,南疆四地州县(市)比例不低于35%,其他市、县(市)比例不低于40%。
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该范围内已完成的公益性用地,可以纳入公益性用地计算比例。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5.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三)双重把关,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方案编制及审查过程中必须经两次专家论证。
第一次专家论证:明确县(市、区)政府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必须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专家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充分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进行审查。
第二次专家论证: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出具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专家,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第二次充分论证,符合要求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四)《细则》规定了不得批准方案的四种情形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市、县(市)区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或者上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的;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被评定为低下的;
4.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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