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自治区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定自治区有关政策,合理配置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治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自治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治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自治区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自治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治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自治区有关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自治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自治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自治区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自治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自治区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自治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自治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监督实施搜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授权,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州、市)、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6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10:00-13:30,16:0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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